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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青天在线团队 青天在线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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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律师费

关键词  

拖欠工程款 律师费 保全费 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裁判要旨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6月17日


  裁判理由

【案情补充】

宏星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在各方的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判令宏星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

华宇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支持万学才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学才答辩称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已经获利,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其应当承担万学才为维护合法利益而支出的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驳回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版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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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城镇居民退休后户籍迁回农村定居,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的,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2.最高法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仍须举证证明其非实际控制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3.最高法院: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该子女过户请求权优先于此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可排除对房屋的强制执行4.最高法院: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5.最高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6.最高法院: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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